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及其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有什么区别

点击数:722 | 发布时间:2025-02-08 | 来源:www.hileqi.com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有什么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规范的要紧基石,是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进步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规范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觉得,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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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一直,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规范的本质和特点。婚姻从表现上看,是成人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征的社会结合。①
    国内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丢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非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进步到肯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成人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肯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留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首要条件,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人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些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假如没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由于这样,不论任何年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规范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可以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规范,是基于肯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规范,它是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打造哪种婚姻家庭规范,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进步是一个要紧原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在人类进步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规范,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一直运使用方法律方法来打造和调整有益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规范,并运使用方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达成。那些破坏统治阶级拟定的婚姻家庭规范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紧急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规范所确认的成人两性的结合。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②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与基地这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国内习惯上称为“婚姻法”。③
    婚姻法(marriage law),调整肯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肯定社会的婚姻规范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含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尤其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含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④
    国内的《婚姻法》是调整大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大家正确处置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与离婚及离结婚以后子女抚养等规则。国内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规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置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所有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要紧法律。
    迄今为止,婚姻既是人类完成种的繁衍、优化的新陈代谢之物质载体与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同时也男女达成爱情,享受性爱及天伦之乐的最佳的精神寄托场境。⑤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些过程。“在整个古时候,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爸爸妈妈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时候所仅有些那一点夫妇之受,并非主观的喜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⑥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上或男爵,与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权势的机会,起决定用途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一般将子女的婚事置于父母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最重要原则,也是国内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我们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人的强迫或干预。
    毛主席过去说过:“婚姻法是有关所有关于利害的、常见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从现代文明进步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规范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此次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国内婚姻法律规范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法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大家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范围,怎么样才能探寻到比较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止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婚姻法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不少,我不想再多说。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假如大家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以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把原来是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那样,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量上促进更多的人宁可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避免法律的办法来生活,而不想守在“围城中央”。如此的结局并非立法者期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有哪些用途。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叫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一定要倒。这点道理是再了解不过的了。回过头来,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到底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觉得,道德自律的加大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升,才是国内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必须要考虑给道德预设肯定的空间度,只有如此,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规范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用途。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规范的要紧基石,是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交易、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规范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进步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规范,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尤为重要有哪些用途。然而,因为封建婚姻规范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看法的影响,与某些旧的习惯权势的存在,在新中国打造后全国很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预婚姻自由的现象。譬如,包办、交易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不是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预寡妇再婚,子女干预爸爸妈妈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方法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状况,其风险程度相当紧急。
    婚姻自由具备如下法律特点: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交易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规范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国内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势必要遭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约,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患有医学上觉得不适合结婚的人结婚等。
    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能出售、继承,当然也没办法出售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别人结婚或不结婚,其他人都不能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可以说是干预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4、婚姻自由即包含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假如没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非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置,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预,只须双方当事人打造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意思有两个方面。第一,结婚需要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圆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 人所作出的规定。第二,结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需要。其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一直上享有些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结婚以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因为各种缘由,不可以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哪个予离婚。一方坚决需要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进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第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第二,离婚需要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达成。
    婚姻自由是打造婚姻关系上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前者是达成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后者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没离婚自由,就根本不会真的的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权与婚姻自由是不是相一致?有了婚姻自主权是不是就意味着有婚姻自由了呢?显然不可以。那样,从婚姻自主权到婚姻自由有多大有什么区别?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情况,不受别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包含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拥有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一种权利。“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止是droit de phomme,而且在例外的状况下了是droit de la femme(妇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与人的其他所有所谓权利是不一样的,即在自由度方面是不一样的。“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导致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所有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将来,才能常见达成。”因为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势必致使婚姻自由,结婚这样,离婚也是这样。依据国内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需要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此原因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亦没办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在国内乃至很多国这到今天仍沿用过错主义离婚原则,如虐待、通奸、丢弃、重婚、谋害、被处徒刑等一方过错行为作为断定准予离婚的规范之一。这事实上就是婚姻不自由的表现。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一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讲,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一定,就其范围来讲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备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考察了家庭的由来得出的结论是:依蒙昧年代的群婚制到野蛮年代的对偶婚制,进步到文明年代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的顺序,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士却没被剥夺”。因为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与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当的家庭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便追求婚姻自由也一直受桎于很多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使婚姻自主权常常没办法落到实处,故需以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质的结婚、离婚中总是被观念、传统击得粉碎。如针对第三者插足现象,常常成为舆论谴责的中心,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实质是对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一种错误评价。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勃兴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一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
    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秘籍。婚姻自主权的宽容度的增长势必会有力的或适合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阈度。
    三.婚姻自主权需要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
    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由于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婚姻是不是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不是具备契约的本质特征。契约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契约主体需要为二人以上。第二,需要达成意思表示之合意,即未形成合意,也就形不成协议。第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最后,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⑦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共识。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需要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需要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不然就不可以体现婚姻自由的真的内涵。在日常,因为很多缘由,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一直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年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一个女子是每一个男子,每一个男子是每一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大家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打造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可以使,只须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大家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所有事情,婚姻自由也应这样。
    总之,婚姻具备契约的本质特征,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只有益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益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只有益于市场经济的进步,而且有益于市民社会的进步与健全。⑧
    (约6550字)



    注解: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95页。
    ②于晶:《架构国内的无效婚姻规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③张光忠:《社会科学学科辞典》,中国年轻人出版社,1990年十月版,第360—361页。
    ④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92页。
    ⑤谌洪果:《法律能干什么——有关婚姻与性的法理考虑》,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72页。
    ⑦夏凤英:《论婚姻是一种契约》,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⑧同上。



    作者介绍:李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00级高起本3班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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