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工作中建设政治文明的分析

点击数:241 | 发布时间:2025-08-19 | 来源:www.ztjfz.com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要紧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级干部进修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指出,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紧目的。看守工作作为国内执法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也有相应的一席之地,分析怎么样在看守工作中贯彻落实政治文明建设,对提升民警素质、保证执法水平、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都有现实意义。我相信,伴随国内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政治文明研究和政治文明建设将普及到社会政治生活的不同层面,将会很大地促进国内政治规范的革新,照亮人类政治进步的大道。
    1、 政治文明的涵义
    依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的“政治文明”条目:政治文明,即“大家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就的总和。一般表现为大家在肯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达成程度。在人类历史上,代表生产力进步方向的先进阶级,通过对社会革命改造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打造新的社会形态。在新的社会形态里,统治阶级为了达成我们的社会政治统治,需要打造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情况相适应的社会政治规范、法律规范、民主规范。在这类规范中,大家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达成程度相应获得新的提升,这就是政治文明进步。”
    通过对这段话的辨析,结合对历史上政治文明定义的变迁的考察,大家可以概括出政治文明涵义的基本要点:
    第一,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中的要紧组成部分;
    第二, 政治意识、规范文明和法治文明等只不过政治文明的构成原因,不可以代替政治文明;
    第三, 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有较多联系,但只有进步的政治文化才可称之为政治文明;
    第四,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况,包含静态的进步成就和动态的进化过程两个层面,不可以将之视为只是过去的政治成就;
    第五, 政治文明是一个整体,包含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规范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
    2、 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与看守工作研究对象
    政治文明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政治进步形态,是一个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协调有序的政治系统。大家可以将政治文明化分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规范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
    看守工作也可按研究对象来加以划分。从研究的主体对象(人)看;一类是大家的看守民警;一类是被监管的对象;从研究的客体对象(工作)看:看守所的工作可分公安行政和对监管对象的管理两类。下面,我将结合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分析看守所不相同种类型的对象所要达到的政治文明建设目的:
    1、 提高素质,实践政治意识文明建设
    政治之所以蕴含着文明,主如果由于政治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而不是自然发生的。如前所述,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况。而这种进步状况第一表现为一种精神状况,第二才表现为规范和行为。有了这种精神意识,大家才去打造规范和规范,并运用这类规范和规范去约束大家的政治行为。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需要充分认识到政治意识文明的要紧地位和用途。
    在看守工作中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拓展:我觉得应该根据研究主体的不同,加以区别。对于看守民警(包含领导干部),大家应该运用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等方法,着重使之培养具备好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动机、政治态度等四个方面的文明的政治心理;拥有公平、公正、理性、权责一体为核心的政治道德。对于监管对象,大家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之达到认罪服法,知法守法、积极改造的文明个体。
    2、规范看守工作,达成政治规范文明
    政治规范是政治意识的承载者,同时对政治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政治规范一旦打造就势必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而且它有哪些用途也需要通过规范政治行为而体现出来。
    在看守工作的建章立制方面,近年推行的警务规范化建设可以说是对政治文明建设的富有效果的尝试,获得了较好成绩。我觉得在规范文明建设方面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慎原则。审慎就是负责任,是重剖析而非规定。大家应该认识到一项规范不是把人的精力导向某一个单一目的的导管,也不可以想象出一个多种作用与功效的途径来弥补这一形象。一项规范事实上是一个活跃的事物,自行突入一个有各种相互用途的力量的范围,以复杂的形式和在不同程度上改造这类力量。因此,大家不可以对后果的复杂性掉以轻心,粗制滥造规范。
    (2) 规范建设的规制功能要合理、合法。政治规范的要紧功能就是给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划定边界。对于看守所而言,任何规范只须是关于民警与监管对象或者是两类不一样的工作的,就势必会涉及到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因为在押职员是弱势群体,所以大家在规范建设时,第一要把握好权责规制的合法性,以确保规范不会侵犯客体的权益,具备长远性和可行性。第二,还应该从合理性方面加以考虑,不可以出于追求自己利益的欲望驱动,无视在押职员的合理需要。规范的打造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要经得起公开的考验。
    (3)要探寻制衡手段。规范可以说是一种博奕的结果,它体现了态势的均衡。在看守所内,这种均衡因为职员权利的不一,其均衡点是偏向于大家的民警这一方的。任何规范假如想长期存在,势必要有制衡,而不可以依赖强力和机会。看守所规范的制衡力源自外面(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和所内(在押职员)两方面,后者也就是赋予弱势群体对规范的监督权。
    3、 推进看守工作管理水平,表现政治行为文明
    在肯定意义上讲,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规范文明还不算是政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由于没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规范文明就会无从表现出来。
    政治行为文明的灵魂是有序。因为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会是一种群体行为活涉及群体的行为。而只须是群体行为,势必就会有肯定的程序和规范。因此,有序可以称为政治行为文明之魂。
    在看守工作中,是不是能保证监所秩序井然是衡量管理工作水平的要紧指标。而看守所工作的有序事实上秩序和自由的完美契合。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达成对在押职员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包含对因职员的不同性质而产生的不同层次权利的保护和对违反监所管理规定职员的依法处罚;二是对管理工作权限的明确,杜绝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现象。
    3、 怎么样通过看守工作实践政治文明
    我觉得看守工作中实践政治文明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力度:
    1、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的要紧组成部分,要对民警和在押职员普及法律教育。进步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势必需要公民法律素质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进行、同时提升。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块儿。”一是依法治国需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作为看守民警,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叫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我们的事情。在押职员法律常识贫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每件事有法,在押职员假如不知法,不拥有法律素质,以后走向社会必然寸步难行。
    2、要对在押职员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看守所在押职员根据《中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1)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合实行的罪犯;(3)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待实行的罪犯。第一类职员中,还包含部分一审被判处有罪,等待二审裁定的职员;同时判处徒刑的职员以其政治权利是不是被剥夺,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类职员。在监管工作中,大家应该认清这类关押对象权利层次的不同,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目前在看守工作中,在押职员的有部分权益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已经萎缩:如(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犯每天应当有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个别看守所因为场地限制,没办法达成。(2)《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准时治疗。但对于关押期间,在押职员的身体健康权则没明确规定,其原则好像是“无病不理”。我觉得应该参考正常公民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一方面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也保障了监所的安全。
    3、赋予在押职员建议表达权。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大自由或权利,大家可以简称为建议表达权。国内宪法非常看重这六项权利,不只这样,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内还拟定了很多有关法律以保障这类权利的达成。看守所在押职员也是公民(即便被判处死刑,也没剥夺其公民权),大家应承认他们有表达建议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一项要紧内容。承认他们有建议及建议表达权,就是把人当人,而不是当成能发声但无建议的动物。赋予在押职员建议表达权对于改进大家的工作,预防腐败现象都有监督用途。
    4、慎用处罚权。对在押职员的处罚,《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两种状况,一种是违反监规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紧急,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一种是构成犯罪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准时将状况公告办案机关依法处置。这里主要谈第一种,对违反监规的,处罚应该慎重,特别是要合乎程序。条例中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该是有两道程序,对违反监规的,第一给予警告、训诫;当警告、训诫后,情节紧急,经教不改的,再禁闭。大家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慎用处罚权,要根据程序走,不可以逾越,一步就跳到禁闭。
    5、行政透明化。《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好的,应当予以表彰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置。对此,我支队专门打造了有关的减刑假释细节,但无论是条例,还是细节,好像都将这条规定视为公安内部的行政审批规范,没较多地考虑已决罪犯的知情权。而这项规范一方面恰恰涉及到在押如职员自己的最大权益;其次对申报减假职员的资格评估,缺少来自规范外的监督机制。一项行政规范是不是合理,除去在拟定时要客观、公正合理划分权责外,还需要在实行时有透明的环境和来自规范外的监督制约,才能渐渐健全。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 《新宪政论》
    2、[德]克劳塞维茨 《论战争》
    3、[美]汉米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3、虞崇胜 《政治文明论》
    4、应松年《依法行政十讲》
    5、范振雄: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执法水平
    6、范忠信:存活权、建议表达权与人权
    7、洪艳蓉:现代法制中的弱者保护
    8、张 方: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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